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建设[2007]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我省设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含职改领导小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职改领导小组。即证书编号为闽G、闽Z系列)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未注明工作单位的,应由其所工作过的勘察设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出具从事勘察设计实践(经历)的证明,省外单位应同时附上加盖公章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所填报的业绩不是在申请资质单位完成的,除下列情形外,必须由承接该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应同时附上加盖公章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在专业技术人员经历证明中已出具的,不必重复提供)。
1、在我省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作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2、在我省甲级、乙级、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作为申请相应行业资质及对应资质等级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学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掌握资质管理规定,并精心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学习贯彻工作。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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