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建〔2007〕109号
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为在厦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十条、《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资质备案。
本通知所称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以下统称备案人),是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具体负责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局办事窗口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及备案证明的发放工作。
局机关有关处室及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中心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人在厦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理资质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
(六)企业派驻厦门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包括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及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厦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对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拟在厦门投标或承接业务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的身份证和相关岗位证书复印件。
(八)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使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提交与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或意向书;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提交在厦合同制工人名单、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技能培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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