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精神,全面提升建筑装饰企业的整体水平,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取把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建筑装饰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决定在全市实施建筑装饰企业综合业绩排名(以下简称“排名”)。为做好“排名”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排名”的对象
凡是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并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级或厦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格等级的所有在厦门市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且设计单位、材料厂商按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协会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企业,均可参加此项“排名”工作。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排名”
1、参评企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未经年检合格的;
2、参评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排名”评分指标的组成及所占比例
1、“排名”年前三年企业完成总产值总和占35%;
2、“排名”年前三年企业已纳税总和占20%;
3、“排名”年前三年企业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总和占15%;
4、“排名”年前三年企业取得各类优秀工程总和占25%;
5、“排名”年上年度企业被处罚情况占5%。
第五条 “排名”评分指标数据的获取
1、“排名”所采用的企业完成总产值、已纳税的数据从“排名”年前三年企业报送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协会的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年报中获取。其中,“已纳税”从财务年报“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利润总额中的应交所得税”三项总和中获取(也可由企业直接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有效纳税证明报送协会中获取)。非本市企业以厦门分公司在厦的装饰装修经营活动情况为依据;
2、“排名”所采用的企业取得各类优良工程(市优、省优、部优)的数据从市建筑装饰协会获取,本市企业在厦门市以外施工工程取得市级(设区市)以上优良工程的,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
3、“排名”所采用的企业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含本市企业在厦门市以外荣获的各种荣誉)的数据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
4、“排名”所采用的企业被处罚情况的数据从市建设与管理局法规处的行政处罚记录及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工程管理处等其他相关处室的通报批评中获取,本市企业在厦门市以外被处罚情况,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若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其“排名”资格。
第六条 “排名”评分结果的公布
1、“排名”评分结果经市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统计核定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文公布,并在《厦门日报》、《厦门建筑装饰》、《厦门装饰信息网》上刊登;
2、发文公布,并在《厦门建筑装饰》、“厦门装饰信息网”刊登的“排名”类别为(以企业资质等级主项为基准):
⑴ 综合实力排名总分前十名;
⑵ 综合业绩排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企业前十名;
⑶ 综合业绩排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企业前十名;
⑷ 综合业绩排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企业前十名;
⑸ 综合业绩排名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企业前十名;
⑹ 综合业绩排名家庭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前十名;
⑺ 装饰材料企业前十名;
⑻ 综合业绩按完成总产值前十名排名;
⑼ 综合业绩按已纳税前十名排名;
⑽ 综合业绩按取得优秀工程前十名排名;
⑾ 以上申报不足十个单位,按实际排名。
3、在《厦门日报》刊登的“排名”为上述各项前十名。
第七条 “排名”评分结果公布的周期
1、“排名”每一年进行一次,对五项“排名”评分指标进行全面更新,公布时间为每年3月份,并实行动态管理;
2、“排名”评分指标以近三年的数据为依据,更新指标是减去最早一年的数据,加上最新一年的数据。
第八条 “排名”的评分标准
1、“排名”评分前四项指标采取综合分评分制度,第五项指标实行按实扣分制,“排名”结果按五项指标分相加后总分大小排列;
2、如某企业前四项指标分皆列第一,且没有被扣处罚分的企业总分为100分,其余企业各项指标分按排列顺序、企业个数递减。
例如,有200家企业参加“排名”评分,假设该企业:
① 完成总产值情况排列第10位;
② 已纳税情况排列第20位;
③ 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情况排列第3位;
④ 取得各类优良工程情况排列第8位;
⑤ 被处罚扣2分。
则该企业总分为:完成总产值排位分+已纳税排位分+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排位分+取得各类优良工程排位分+被处罚分,即33.425+18.10+14.85+24.125+3=93.5分。其中:
⑴ 完成总产值排位分:35-(35÷200)×(10-1)=33.425;
⑵ 已纳税排位分:20-(20÷200)×(20-1)=18.10;
⑶ 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排位分:15-(15÷200)×(3-1)=14.85;
⑷ 取得各类优良工程排位分:25-(25÷200)×(8-1)=24.125;
⑸ 被处罚扣2分:5-2=3。
3、若第四条第1、2、3、4款中的某项数据没有指标时,该项参与“排名”的分数计算为0分;第5款没有被处罚时分数计算为5分。
第九条 “排名”评分指标的计分规则
1、完成总产值、已纳税的计分规则是按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缴纳各种税收的多少排列评分;
2、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的计分规则是(各级别同类荣誉以最高级别记分):
⑴ 获市局级(设区市)荣誉或同等荣誉奖项的,每项分值1分;
⑵ 获省厅级荣誉或同等荣誉的,每项分值2分;
⑶ 获部级荣誉或同等荣誉的,每项分值3分。
3、取得各类优良工程的计分规则是(各级别同类奖项以最高级别记分):
⑴ 取得市(设区市)优秀装饰工程奖“白鹭杯”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2分、参建单位1分;
⑵ 取得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闽江杯”(省优质工程)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3分、参建单位2分;
⑶ 取得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的最高荣誉奖)” 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分值5分、参建单位3分。
⑷建筑装饰承包工程参与土建工程取得市优良工程每项分值1分,依此类推;
4、被处罚的计分规则是:被市局级(设区市)以上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分,最高不超5分;
5、第九条第2、3款的计算原则是根据小分,计算出各个企业的得分,而后按得分高低排列评分。
第十条 “排名”评分指标数据的时限
1、完成总产值、已纳税、被处罚情况数据的有效时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取得各类优良工程数据的有效时限为上年度的1月5日起至本年度的1月4日止,以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排名”须提交材料的报送时间
材料报送时间:每年的1月5日起至1月10日止,截止日期逢休假日顺延。若须提交的材料报送不及时,则可延期至第二年补报。
第十二条 “排名”工作的原则
“排名”采取符合条件直接列入和自愿的原则,若不参加“排名”,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否则,均按自愿参加列入“排名”。企业若认为由市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获取的“排名”评分指标数据与实际数据发生差异,可在公布10天内报送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核原件)。
第十三条 “排名”评分结果的查询
查询“排名”评分结果及各项评分指标的成绩须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办理(需开证明)。
第十四条 “排名”评分结果的登报
若要在《厦门日报》上刊登的费用由排名前十名的企业均摊。企业若不缴交登报费用,取消排名登报的资格,排名次序顺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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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建筑装饰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暂行办法 |
| ·厦门市优秀建筑装饰白鹭奖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
|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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