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优秀建筑装饰白鹭奖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兴业”方针,规范我市范围内建设装饰工程创优评选活动,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精品工程,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试点评选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精神,负责全市优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是指按基建程序报建手续齐全、经施工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均认为施工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整,经市装协核验、评审通过,颁发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证书的工程。
第四条 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审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福建省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各方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按有关规定优良工程应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凡我会会员单位设计施工的建筑装饰工程或住宅装饰工程(奖项单列),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作为评选对象:
(一)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总体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达到优良,装饰工程的面积不低于3000M2或装饰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设备)。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装饰工程的面积不低于500M2。
(三)住宅装饰工程应是设计、施工与服务完美结合,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体现住宅装饰装修中安全、舒适,功能合理,且具有文化、艺术品位。包括现行各类住宅建筑装饰工程。
(四)确属优秀的并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也可申报。
(五)我市企业设计、施工的岛外工程;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无法进行现场复查的工程;
(二)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三)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市优秀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五)住宅装饰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擅自拆改燃汽、通讯等配套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业主或使用者不同意申报的工程。住宅装饰设计不参与单独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报评选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工程必须经过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全面验收。建筑装饰工程已经在建设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三)申报企业必须是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所申报部分应为承建单位独立承建的。设计单位申报的装饰工程的设计应为设计单位独立设计的。参建单位申报的装饰工程项目应为参建单位独立施工的。
第十条 “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参建单位申报。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报设计单位和参建单位。设计单位为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一个装饰工程只能申报一个主要设计单位,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二个。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厦门市优秀建筑装饰申报表》(附件4-1),该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和盖章,统一向市装协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申报表一份。
(三)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工程概况和工程创优总结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运用等的文字材料一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设计说明书,主要部分的平、立、剖面图,以及相关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
(八)与申报工程设计和施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九)能恰当反映工程概况和设计意图的照片或声像资料。
(十)工程施工和设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负责人应是工程的施工和设计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市装协设立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装协的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中推荐以及特聘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需填写委员推荐表并经协会审定通过。委员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平、公正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委员会共计7人,设正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会下设复查小组,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3-5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四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 市装协秘书处随时受理申报材料,凡不符合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优秀工程由企业根据竣工项目情况随时申报。
第十八条 复查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逐个地进行工程的施工实体质量、质量保证资料的核查。详细记录核查结果,并写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复查后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议后投票,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一半以上赞同通过。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的评审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评定结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公示7天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并在媒体或网上公布,同时颁发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过程中或评审后对其质量有异议的工程,市装协将针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不符合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标准的予以取消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称号。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须从获得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申报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要求各候评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不得向评委说情送礼,评委一律不得收受红包及有关单位的宴请。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工程的评审资格,涉及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选不收任何费用,获奖后由申报单位缴纳评审、证书、奖杯的费用36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装协秘书处。
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
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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