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精神,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行业应有的贡献,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和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征求部分省市建筑装饰协会意见,2006年度继续评选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奖,以下简称“住宅示范工程奖”。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住宅示范工程奖”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施工与服务完美结合,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体现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注意节约能源、资源,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功能合理,且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艺术品位较高的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现行各类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其它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住宅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荐、审核、评定,并将结果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复查或重点抽查,并适时表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分配的申报名额进行推荐,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一般不超过两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奖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正式公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科学、健康、环保、节水、节能、节电、节材;
2、通过工程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的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已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住宅装饰装修优秀工程且具有示范作用的工程。
第六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的申报范围包括单元居室(含各类户型的居室)、别墅、公寓、平房住宅、传统民居民宅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下列住宅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住宅装饰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2、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擅自拆改燃气、供暖设施、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工程;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未通过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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